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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明显 先生
荣誉主席为持续借助洪明显先生的丰富经验及商业人脉,特委任其为本集团荣誉主席。洪先生亦为浙江省福建商会荣誉会长、福建闽商资本联合会创会会长、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曾荣获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优秀建设者、厦门商业创新十大年度人物、中国经济百名诚信人物奖等荣誉。洪先生于2004年7月修毕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举办的经济管理遥距课程,拥有多年企业管理经验,曾任某服装制造企业董事局主席及某总部设于江苏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董事,于2008年9月加盟本集团,并于2012年12月4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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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忠 先生
主席、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吴志忠先生为本集团主席、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负责本集团整体业务发展及管理。吴先生于2008年修毕北京经济管理函授学院举办的经济管理遥距课程。吴先生曾先后任香港及福建石狮多家企业高管,企业管理经验积逾十数年,他于2008年9月加盟本集团,并于2013年11月26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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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 (“股东”) 提名候选董事之程序以下所述股东提名公司的候选董事之程序乃根据公司的章程细则第85条编制:
1. 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欲提名一名人士(「候选人」)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董事」),该股东应将(i)其欲提名候选人为候选董事之书面通知(「通知」);及(ii)候选人签署的其愿意成为候选董事之书面通知(「同意书」)提交本公司的总部或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而发出该等通告之期间最少须为七(7)日,而(若该等通告于寄发指定就该选举所召开股东大会通告后递交)该等通告之提交期间须于寄发指定就该选举举行之股东大会之有关通告翌日开始,也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结束。该通知(i)须附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的候选人的数据,该数据于以下第2段概述及列载;及(ii)须由提名候选人作为候选董事的股东签署。 为使股东有充足的时间考虑选举候选人之建议,欲作出该提名的股东须参考上文在通知期及在切实可行的时间内尽早提交及递交该通知。
2. 第1段所述的该提名通知应附有候选人的以下资料:
a. 姓名全名(包括任何前度姓名和别名)及年龄;
b. 于该公司及╱或该公司所在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担当的职位;
c. 有关经验,包括(i)过去3年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担任的其他董事职务;及(ii)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
d. 出任该公司董事的任期或建议任期;
e. 与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如《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系,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f.《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指的该公司的股份权益,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g. 候选人就《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规定的须披露的数据作出的声明,或适当 的否定声明以表明并无任何根据该等规定而披露的资料,并且就候选人成为候选董事之声誉亦无任何需股东知悉的其他事项。
3. 为使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选举作出有根据的决定,该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及该同意书后,应在切实可行的时间内尽快刊发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该公司应在公告或补充通函中加载候选人详情。该公司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将选举会议押后,以给予股东至少十(10)个营业日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披露的有关资料。